三年前,小徐向小周借了一笔钱。三年后,小周到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小徐归还5万元。
事情本来简单明了,小周提供的借条上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都写得一清二楚,还有被告小徐的签字捺印,证据充分。但小徐却声称借条是受到小周的暴力胁迫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自己根本没借过钱,是小周带人到他家里闹事,把他带到一个屋子里,逼他写下5万元的借条,要不就给他点颜色看看。小徐胆小怕事,生怕挨揍,就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了。
小周听了小徐的辩称,气不打一处来,“5万块钱没借?当时就是觉得咱们关系挺好的,看你挺着急的,也没让你打借条就直接把钱给你了。到了该还的时候,你迟迟不还,还躲起来不接电话,那次好不容易找到你了,我才找了几个朋友吓唬了你一下,让你签个借条,以后要钱也方便,有个保障,也没真对你怎么样不是?吓唬你是吓唬了,我承认,可是怎么能说钱你没借过呢!”
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异议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确如小徐所言,借条是受到周某的暴力威胁才出具的,那事后应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否则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中,即使小周暴力威胁也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款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这钱小徐应当归还,但是小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是不对的,借款时还是要把借条打好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