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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的房 分手后成了烫手山芋

2013年10月22日 14:31 [ ] [打印]

 肖先生和王小姐都属于现在比较时髦的“剩男剩女”,两人年纪都不小了,但是却一直找不到心仪的另一半。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相识并迅速发展成了恋爱关系,并商量着要结婚了。结婚的头等大事就是买房,于是两人开始忙碌地奔波于房展会,终于相中了一套98万元左右的房子。因为肖先生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而王小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根据国家政策,王小姐可以享受首付总房款30%的国家优惠。为了能够得到这些优惠,又想着两人感情这么好,马上就是夫妻了,肖先生就以王小姐的名义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实际上,首付的29万余元都是肖先生用银行信用卡支付,之后王小姐就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每月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同时还一点一点地开始给房子装修。

  房子买好了,接下去就该商量着结婚的其他事情了。可由于两人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不同,理念也有冲突,导致双方矛盾不断,甚至闹起了分手。

  分手没问题,可买的房子怎么办呢?由于当时房价下跌了,所以双方都希望对方要房子,然后还钱给自己。无奈,肖先生只能将昔日的恋人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该套楼房归自己所有或给付自己买楼投资款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相对于本案,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较高,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婚约,但也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决定分手,应酌情返还。案件实际审理中,因考虑到该房产权手续办理为王小姐,王小姐对房屋亦进行了装修等投入,且肖先生亦同意按其付出折价返还,故最终判决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酌情给付肖先生购买楼房所投入的25万余元费用。

来源: 秀洲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秀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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