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老伯有兄弟三人,钱老伯排行最小。小时候,大家都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房子里。钱老伯很小的时候,被下放到了外省的农村,一直到20岁才回来,所以祖屋实际一直是大哥和二哥在居住。钱老伯回来后,大哥和二哥也很开心,将祖屋一分为三,三兄弟又恢复到一起居住的时候。
钱老伯娶妻之后,就将家安在了市里,并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间租了出去。大哥终生未娶,一个人生活,二哥则生了两个儿子。为了明确产权,大哥还去办理了祖屋的产权手续,明确房子为三兄弟共同所有,就这样相安无事好多年。
2010年,钱老伯的二哥二嫂相继过世,没过多久大哥也去世了,接下去面临的就是祖屋的分配问题。
钱老伯认为大哥和二哥去世后,自己就是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所有的份额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根本没有两个侄子的份额。
而两个侄子认为,平时都是两人在照顾大伯,生病住院也都是两人忙前忙后,翻修祖屋的时候也是两人忙里忙外,甚至大伯的后事都是两人负责处理的,钱老伯作为三叔,从未照顾过大伯。而且大伯在去世前曾说过,祖屋是留给他们兄弟两人的,大伯的份额就不应该给三叔。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愿吃亏,关系就一直僵在那里。
钱老伯只得起诉到秀洲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祖屋。
法官说法
首先,钱老伯三兄弟作为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未就该财产进行分割,现大哥和二哥均已去世,钱老伯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就诉争房屋主张析产,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共有人未分割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即钱老伯兄弟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次,关于二哥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两个儿子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三、关于大哥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大哥去世后,也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钱老伯继承所得。考虑到两个侄子曾自行出资对祖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缮,并对大伯的生活起居及疾病的治疗等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照顾,故可适当分得部分大伯的遗产。钱老伯自愿放弃部分产权份额,仅要求诉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是对两个侄子的适当照顾,法院予以支持。
祖屋虽然已经按照法律分割,但是我们也希望叔侄的感情不要随着祖屋的分割而变淡,毕竟亲情才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