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我都送过去了,你们也用了,还写了结算单,凭什么不认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秀洲区法院王江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面对被告建筑公司的矢口否认,原告小王情绪异常激动。然而,建筑公司表示也很冤:“所有工程款、货款公司对外已全部结清,小王也从未到公司来催讨过,出具结算清单的小牛仅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根本没有资格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外结算。”
在抽丝剥茧调查中,案情逐渐水落石出。2010年,小牛以建筑公司名义联系小王要求供货到工地,小王前后供了多次货物,也收到了小牛给付的部分货款,然而剩余的货款经小王多次催讨迟迟没有着落。之后小牛音讯全无。2013年1月,催讨无门的小王只能凭借一张小牛出具的结算清单向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一张只有个人签名的结算单,究竟能不能代表公司,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历经三次庭审,承办法官认为,小王实际供货到工地,而小牛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公司未提出证据表明存在第三人供货、货款数额不符或款项已向小王付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给付小王剩余的货款。
在小王欣慰地拿到判决书的同时,无独有偶,王江泾法庭接连又受理了三起发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类似纠纷案件,加上年初已审结的两起,承办法官今年已承办了六起“一张结算单来起诉建筑公司”的案件,其中三起是催讨材料款,合计约23万元,两起是催讨建筑设备租赁费,合计约50万元,一起是催讨工程款,约2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结算单中签收人系涉案工地建设的实际负责人,需要调取大量的建筑工程资料佐证,加上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此类案件审理往往审限较长,难度较大。法官提醒: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供货商包括建筑公司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文书也不甚规范,往往容易被“有心人”钻了空子,小王的胜诉并不适用于每个案子,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并非凭借一张欠条就能所向披靡,施工人多长心眼,供货商签订合同,建筑公司严格把关,莫让主动变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