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小李均租住在老王建造的位于洪合镇某村的平房,小李租住自东向西第一间,小张租住自东向西第二间。某日下午,该处平房发生火灾,平房及平房内财物因此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经现场勘验,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了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为小李租住平房内南半间,起火点为该房屋南半间书桌位置的一定范围内,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不排除房屋内遗留火种、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灾害成因因房屋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较低,且房屋内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所致。为就自身损失获偿,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老王赔偿损失。那么,小张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法官说法:在我国,有关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原理上来讲,因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是一致的,两者均构成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方能免除其责任。具体就火灾事故而言,如火灾是在持有人持有的财产范围内首先引起的,该持有人理应对就该火灾引起的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而引起。就本案而言,火灾起火部位为小李租住平房的南半间,即在小李实际租住使用的平房内,且起火原因不排除房屋内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小李不能证明其未遗留火种、与火灾的引发无关的情形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王作为起火平房的所有人,且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老王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平房电气不存在故障、与火灾的引发无关的情形下,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在农村,农户多将自家平房向外人出租赚取租金,且出租平房大多为砖木结构,易引发、扩大火灾,农户应注意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定时检查出租房屋的电气等是否存在隐患,同时加强对承租人使用家用电器、存放易燃易爆物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