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据法律及事实进行相应判决。可这次法院的判决中却对原告的分割共同财产——房屋的诉请“置之不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陆某因与杨某感情不和,来到秀洲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新建的宅基地房屋。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为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杨某对陆某要求离婚不持异议,但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调解不成。最后,法院判决陆某、杨某离婚,但判决中对陆某认为最重要的财产——婚后建造的宅基地房屋未进行分割。陆某看到这样的判决,感到非常纳闷,便找到承办法官要个说法。
为此,承办法官对陆某作了解释,从陆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显示的家庭成员除了陆某、杨某之外,还包括杨某父母及陆某和杨某的婚生子,故从房屋权属性质上讲,该房屋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属家庭共有财产。而离婚纠纷中仅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不得处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因此,陆某若要分割该房屋,需另行起诉请求进行分家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