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沈某是一对老“夫妻”,但是这对“夫妻”与别的夫妻有点不一样——没有结婚证。所以,他们想离婚还真要费点儿神。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陆某与沈某于198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1986年初办了结婚酒宴,同年底还生了个孩子。在邻居们眼里,他们至今绝对是一对婚龄将近30年的老“夫妻”了。就是这样的一对,在今年五月上旬来到了秀洲法院,两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要分开了,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去民政局没法办理离婚手续,只好来法院了。陆某与沈某说,他们村里有好几对像他们这样只办了结婚酒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他们到底算是什么关系?现在连他们自己都糊涂了。
承办法官向他们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陆某与沈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且开始共同生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前,因此,两人其实已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中,法院为两人调解和好不成,两人都说早就想分开了,只是为了孩子才凑合着过。如今,孩子也成家了,他们就来离婚了。最终,法院只得通过调解的形式,解除了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