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大家经常签订的合同之一,可要是合同中没写清楚履行的先后顺序,就会出现一些矛盾。2012年3月20日,小范与小刘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履约合同一份,由小刘将其位于嘉兴市区的一套住宅以533000元转让给小范,同时约定,签约时小范支付给小刘定金10000元,过户时小范支付给小刘首付款183000元(含定金10000元)……小刘于签订合同三个月内办齐该房屋三证。双方在小刘办出房屋土地证五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小刘在收到全部房款当日腾出房屋并通知小范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小范于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后小刘也按约办齐了该房屋的三证,但之后双方为先付首付款还是先办理过户手续产生了争议。
小范认为小刘已构成违约,遂于2012年10月25日向秀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刘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范与小刘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示,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小刘已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办齐该房屋的三证,但双方在合同中对办理过户手续和支付首付房款先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小范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不能提供其对履行付款义务已准备完毕的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小刘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对小范要求小刘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也就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办理过户手续和支付首付房款先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应当同时履行,小范在未履行付款义务前,或不能提供其对履行付款义务已准备完毕的相应证据时,小刘可以拒绝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反之,如小刘主张小范支付房款的,其在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前,小范也可以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如小范需要小刘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义务的,可在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再向小刘主张。法官提醒上述案件中,如因房价上涨,小刘不准备再将该房屋按约定的价格卖给小范而拒绝接受房款的,小范可采取将应付房款汇至小刘银行账上,也可以向房屋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提存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小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履行条款,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此,尽量不要订立同时履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