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其证明力之大让对方难以辩驳。在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凭着债务人出具的借条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诉求不正确,“证据之王”也只能败下阵来。近日,秀洲法院判决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原告赵老板起诉称, 2010年5月13日,李某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25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但时至今日,李某仍未归还借款。于是其凭着借条,到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李某归还借他的钱。接到法院传票后,李某委屈地辩解说,借款的事情根本不存在。事实是这样的:他所在的公司有一堆货物在赵老板的场地上堆放,他只是受公司委托去拉货,但当货物已经装好准备拉回的时候,赵老板威胁说不付钱就甭想运货走人,因为当时他身上没有带钱,就先写了个25000元的借条给赵老板。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法官了解到,案件事实确如李某所言,赵老板也在庭审中承认当时并没有付现钱给李某,但赵老板坚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用了我的场地存储货物总该付我钱吧。”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通俗的说,也就是款项要实际交给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没有实际给付的25000元的债务系由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即本案并未实际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法院已向原告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情况下,赵老板仍然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李某还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