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独自将房子抵押,妻子的异议能够成立吗?
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两人结婚十多年,感情一直不错。这几年,张先生在市区经商,王女士在乡下照看老人和小孩。夫妻两人在市区有一套商品房,但房子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房产登记簿上也无共有人情况记载。去年6月份,张先生因为经商缺乏资金向刘先生借了10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把市区的那套房子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6月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因生意失败已经无力还款,回天乏力。刘先生也不能让自己的100万元打了水漂,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王女士告到了秀洲法院,要求确认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王女士对此异常激动,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有人,而丈夫张先生当时抵押房产未经自己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让王女士傻了眼,因为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该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是:一、债权人是善意的;二、已经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本案中,尽管张先生未经妻子王女士同意,在房产上设立抵押权,抵押行为无效,但房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刘先生信赖登记簿的记载并无证据证明其为非善意的,即便抵押合同无效,刘先生仍善意取得在该共有房产上的抵押权。所以,本案中王女士如果想要追讨自己所受的损失,也只能向自己的丈夫要求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