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金某与辜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某将其承建的一办公楼工程分包给被告辜某施工。5月25日,被告辜某雇佣高某在工地上干活,负责电焊。几天后,高某在屋顶钢架上烧电焊的过程中掉下来,由于没有防护措施,高某受了伤。辜某即送高某至医院治疗。高某所受之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高某因与金某、辜某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故将两人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法官查明两被告不愿意赔偿高某全部损失另有隐情——原告高某无电焊资质证书,在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高某明知自已无电焊资质,却从事电焊工作,从而在电焊过程中摔伤,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被告辜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辜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原告高某自负。被告金某明知被告辜某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故应对被告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