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仓库里满满堆放着的占地近三百平米的机器设备,张老板的眼神中充满着着急与无奈,他说:“去年8月份定的货,说好10天内过来拿的,还付了定金5万元,现在又说不要了,这可怎么办?”在苦等六个月后,江苏的王老板除了在期间又给付了5万元货款外,至今仍未前来提货,为了防止20台机器彻底报废,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张老板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王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老板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给付剩余货款45万元,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3000元及仓库占用的仓储费22000元。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王老板,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然而王老板拒不出庭,同时表态机器是肯定不要了,后面的5万元张老板需要还给他,还说道:“我就不来提货,你们能奈我何?”最终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与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在王老板未提出存在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理应按约提货并支付剩余价款,同时其逾期付款,显属不当,还应赔偿张老板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老板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而现实生活还存在例如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债务人可以前往公证机关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生效后,可视为债务人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当然,在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