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小张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小王借了1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小张的好哥们儿小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约定时间很快到了,可小张的生意仍旧没有起色,自然也还不了钱。为了躲避债务,小张索性逃跑了。这时候小王要想讨债,应该找到担保人小李,可不知何故,小王也没去问小李要债。
事情就这么拖了一年,2013年7月,小王找到小李要这10万元的债务,小李称自己没有能力清偿这笔债务,于是小王拿出了催款通知书并要小李签字,小李无奈只得签字并注明于7月30日还清款项。到了日子后,小李还是没钱还,气愤不已的小王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清偿债务,但秀洲法院判决小王败诉,小王觉得无法理解。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帮人担保,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在本案中,小李为什么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呢?
承办法官解释到:本案中,因小王和小李起初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催款通知书要构成新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愿意承担主债务人重新确认的债务的保证责任,此意愿的表明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催款通知书中载明所催债务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二是保证人签字盖章的同时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具备此类内容,才能表示保证人对此时存在的债务具有了保证的意思,也才能认定是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此案中,小李的签字不构成新的担保意思,故不需要存在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