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前段时间,关于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的争论热闹非凡,但却苦于没有一个具体的“不入刑”案例可供参照,人们搞不清什么叫做“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才算“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争论始终流于假设层面。现在,终于有了这样一只“麻雀”可供解剖,不可错过。
王某醉驾有这样几个情节: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喝了几杯酒,酒后心情还是不好,于是开车出去兜风;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他在夜晚11点多开车兜风,道路上行人较少;被查获后他认罪态度较好,表示“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驾行为没有酿成交通事故。
这样的醉驾情节算“显著轻微”吗?从人情的角度,我愿意承认这一点。但是,法律讲求人人平等,如果王某的醉驾情节算“显著轻微”,那么很多人的醉驾情节都不算严重——谁喝酒没有一点缘由呢?有多少醉驾者被逮着后认罪态度不好呢?至于夜深人静、行人较少,那好办,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晚上喝酒,不妨多喝一会,等到夜深时再开车回家,不仅路上行人较少,而且查处酒驾的警察也较少,不容易被逮着。
法律还讲求可操作性。如果夜晚11点多算夜深人静、行人较少,那么夜晚10点多算不算?9点多算不算?如果超出醉驾标准3.06mg算是“情节显著轻微”,那么超出5mg呢?10mg呢?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与该不该“一律入罪”并非同一个意思。王某醉驾行为“入罪”了,法院判处他犯了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并没有“入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说法,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入罪”,按违法处理即可。这样说来,法院对王某的判罚并不是最轻的,但是,还有比王某更加轻微的醉驾吗?恐怕很难想象出来。在醉驾“一律入刑”的情况下,判处1至6个月拘役本就包含了情节重轻、危害大小的考量,若再加上“入罪不入刑”、“不入刑也不入罪”,实在太过于复杂和难以裁量了。
醉驾者王某被免于刑事处罚,各地已经身陷囹圄的醉驾者若有所知,大概会感到委屈和不公平,而人们很感兴趣的一个问题也许是:这个王某是谁呀?他身居何职,有无背景,上面有没有人,甚至有没有四处打点?是的,这些都是无根无据的猜测,而这恰恰是最大问题所在——如果醉驾入罪、入刑与否可以自由拿捏,那些没有入刑或入罪的醉驾案,必然让人怀疑其背后有猫腻,让人产生不公平感,并且可以肯定,确实会有人借机制造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