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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方为何要赔偿机动车车主损失?

2013年9月24日 15:35 [ ] [打印]

  有人以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后,责任总在机动车,机动车有保险,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总得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谢某的想法就是这样,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与吴某的摩托车撞了以后,坚决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事实并非如此。

  2013年3月15日8时03分许,谢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秀洲区一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因未按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发后,谢某和吴某都去医院治疗,谢某的电动自行车报废,吴某的摩托车也需要修理。两人都受了伤,吃了苦头,花了医疗费,还搭上车辆损失。

  事后,谢某找吴某要求赔偿。吴某认为谢某负全责,不仅应该损失自负,还得赔偿其的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2013年3月18日上午到秀洲区法院在交警大队的事故调解室要求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谢某的损失,吴某只需赔偿10%,余下的90%由谢某自行承担;吴某的损失,应由谢某全部赔偿。

  法官向谢某和吴某讲清了法律规定,双方才明白了事理,弄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终于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赔款协议。

  法官提醒:机动车固然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但非机动车、行人同样得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行人闯红灯、占机动车道行驶、行走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时有所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只是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情,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甚至生命的代价。奉劝像谢某一样抱有“行人、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损失应由机动车赔偿”想法的那些人,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 秀洲新闻网   作者: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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