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前,女方怀孕,男方给了其4万元的工资。离婚时,男方以婚前给付并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作为彩礼返还。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孟男与孟女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后来,孟女怀孕,不能上班。孟男家给了孟女怀孕和产后休息期间的两年工资4万元。之后,孟男和孟女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下一个儿子。孟男和孟女在共同生活中感情逐渐不和。2012年10月,孟女向秀洲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孟女坚持要求离婚,孟男认识到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以其父亲生病治疗造成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孟女返还婚前给付的工资4万元及其他彩礼。
法院认为,男方家在婚前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符合我国农村地区迎新嫁娶的惯例。孟男家给付的4万元工资与其他财物一样,都是以促成孟男和孟女的婚姻为目的,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均为向孟女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的条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两种情形应当以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符合第一、二种情形。孟男有工资收入,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开支,其父亲生病治疗,也不能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因此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形。由此,法院对孟男关于返还工资4万元的要求未予支持。孟男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孟男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