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垃圾桶价值210元左右,但是盗窃后的卖出价只有25元。笔者近日从秀洲法院获悉,岳某因盗窃34只垃圾桶,共计价值5800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岳某是河南人,无业,手头缺钱,便开始盗窃。由于不敢偷其他东西,便选择了“风险性”较低的垃圾桶。
2012年9月底至11月初,岳某多次在夜间骑三轮车至嘉兴市一些路段,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垃圾桶。然后用三轮车运回租房,以25元一只的价格卖给附近收废品的人,共获利650余元。
2012年11月9日夜间,岳某又出来偷垃圾桶。当他“满载而归”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经过询问,其交代了一切。2012年12月19日,秀洲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岳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岳某自愿认罪,表示以后不会再犯了,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秀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当庭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