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素有“鱼米之乡”之美誉,城镇被纵横交错的塘浦河渠所分割。因此,也让一些“有心人”有了可趁之机,驾船沿河盗窃。2013年1月18日,秀洲法院宣判了一起驾船盗窃案,两名窃贼连同收赃的人一同获刑。
据公诉机关起诉称:2011年5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多次伙同潘某、郑某、李某、任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船至嘉兴多处工地盗窃钢管脚手架扣件。窃后,由其中几人销赃给于某,得款均分。
有几次,他们发现工地上没有扣件可偷,就打起了电揽的主意。2012年9月,被告人唐某几次伙同郑某等人驾船至嘉兴市几处建筑工地,采用撬窨井盖、搭梯攀爬、剪电缆线等手段,窃得大量电缆,共计价值81000余元。窃后,他们将所窃赃物销赃给于某,被告人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2012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郑某、任某等人至桐乡市一处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35米,价值9800余元,造成该区域电力用户停电8小时。
唐某和潘某都是安徽人,两人原先一起去盗窃。潘某一直租住在于某的房子里。后来唐某他们“出门”都不带上潘某,他便耿耿于怀,又觉得于某半夜收赃吵着他睡觉,就向派出所民警举报。没想到的是,唐某他们将潘某原先参与盗窃的经过全部说了出来。于是,潘某的举报行为把自己也“搭”了进去。
秀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参与13起,共计价值12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某参与3起,共计价值76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价值9800余元,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择一重罪即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被告人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10.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