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嘉兴某电器公司为了对其公司网站进行更好的管理,向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租用了一台服务器,租期一年。租用后,电器公司就通过远程操作的方式对架设在该科技公司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管理。2012年12月底的一天,电器公司接到了一纸诉状,起诉他的是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原因就是电器公司对租用的服务器上一个名为“Serv-U FTP”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起诉称:美国磊若软件公司是“Serv-U FTP”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美国磊若软件公司授权,为“Serv-U FTP”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人。原告监测到,被告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Serv-U FTP Server v6.3”的软件,而磊若公司自2006年6月发布该软件至今,销售系统上未见被告购买记录,故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复制、持有、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已侵犯到磊若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软件的政策销售,且因盗版软件的使用也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和涉案软件的评价,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Serv-U 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侵权的涉案软件;要求被告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3年4月22日,秀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了答辩。被告认为,原告并非“Serv-U FTP”软件的著作权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而被告也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实际侵权人,涉案软件“Serv-U FTP Server v6.3”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的,该软件是被告向科技公司租赁服务器时捆绑安装在服务器上的,即便重装系统该软件也仍然出现在系统中,故被告不存在主动安装、复制行为,由此也可看出,实际侵权人应为上海的科技公司,被告对该软件是否为盗版毫不知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