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秀洲法院民二庭袁法官的案头突然多了好几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的被告都是嘉兴市一家大型的建筑公司。翻开卷宗,一水泥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水泥款7万余元,一建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砂浆款等27万余元,一砖瓦厂起诉要求支付货款28万余元。这几个案件让袁法官十分重视。按理说,这家建筑公司在嘉兴市颇具规模,经营状况也一向不错,应该不至于有官司缠身。袁法官仔细翻看卷宗后,发现这三个官司讨要的欠款都涉及同一个工程,讨要的金额也不大,难道这个建筑公司财务突然出现了状况?袁法官立即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一了解情况才知道,原来是公司“挂靠”的项目经理出了问题。所谓“挂靠”,就是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市场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制不完善的产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鱼龙混杂、乱而无序的局面。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即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常称的“挂靠”,其负责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项目经理。挂靠双方为了达到“挂靠”的意图,在实践中经常采取规避法律的做法,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项目经理“化身”为建筑公司的普通员工,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工程,进行其他法律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或者资金链断裂,项目经理“跑路”了,建筑公司便成了“替罪羔羊”。
而上述案例中的这家建筑公司正是如此,其项目经理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亏损,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向材料供应商付款,由于项目经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均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建筑公司只能屡当被告,好好的声誉就被一个“挂靠”的项目经理给毁了,还要不停地应付诉讼,这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袁法官也提醒其他的建筑公司要吸取案件教训,懂得居安思危,在出于经济目的允许挂靠时,切不可一挂了事,莫让“项目经理”成为影响自身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