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秀洲法院王店法庭对一起涉案金额为55000元、双方对所欠货款无争议、但被告目前无履行能力的案件,采取“令状式”裁判文书予以判决。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八天,从开庭到判决用时25分钟,整个法律文书仅有约500百余字,大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8月初秀洲法院对民事裁判文书“瘦身”工作的统一布署,参照广东法院的经验,王店法庭根据本庭案件的特点,试行阶段先选择性地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10万元以下债务金额较小(一般在10万元以下),双方对欠款事实无争议,但对履行能力较差,不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及时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及应诉通知时一并将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形式告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庭审过程中再予以告知,并将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判决主文予以明确阐述和记录,尽可能实行当庭宣判。二是对一般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质量异议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案件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要素进行审理,并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针对两类案件的特点,分别制作审判要素表,立案和送达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填写。审理过程中,由审判员根据该类案件审判要素进行审理,并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