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记者从市交警支队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四(三)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路面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经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四(三)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四(三)轮电动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通告》显示,从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上路行驶的四(三)轮电动车,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依法扣留车辆并处罚。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车,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不得生产(包括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三)轮电动车。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将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销售的四(三)轮电动车由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消费者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对全市首例电动四轮车销售退赔诉讼案件进行了庭外调解,销售商全额退赔原告购车款2.4万元,并承担损失费0.6万元。
此外,对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