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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第一追问]:“酒驾处罚同饮者”于法有据吗?值得商榷

2012年2月17日 21:55 [ ] [打印]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人民日报》2月15日)

  司机酒驾处罚同饮者有一个前提——“未尽到劝阻义务”,但即便如此,我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商榷。

  法律上的处罚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上的过错。在法律上,司机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司机酒后驾车,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行为的过错,在客观上极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实上是对谨慎驾驶义务的违背。鉴于醉酒驾车给公众和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出于长久治理的需要,法律加大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威慑力,杜绝酒后醉驾行为,笔者深表赞同。但是,作为同饮者,他与司机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也没有“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义务。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过错,却要他们承担醉驾的不利后果,这不仅不符合法律上有关处罚的原则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而且,同饮者没有酒精监测的相关经验与专用工具,在客观上根本无从判断司机是否醉驾。

  按照这种逻辑和连坐思维,为了治理酒后驾车行为,那卖酒给司机的商店、提供消费场所的饭店、看到司机醉驾却不制止的路人,是否都应该被“连坐”?显然,这不仅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事实上,醉驾就是醉驾者自己的责任,治理酒后驾车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肆意将醉驾的责任扩大化,不分青红皂白处罚一通,不仅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

  地方立法必须尊重宪法与法理,决不能随意地增加公民的义务。作为同饮者而言,他们不是不应该制止、劝止司机的醉驾行为,但这只能是道德和道义上的要求,却不能将其提高到法定义务和违法的高度,并予以处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陈英凤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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