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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十年后的理念给案件量刑 司法应是这个社会最为理性的部分

2011年7月14日 08:20 [ ] [打印]

  云南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19岁同村少女,并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该案一审时,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到了云南省高院,二审却改判为死缓。舆论一片哗然,人们普遍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残忍,并将此案称作“赛家鑫案”。面对舆论质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他认为,李昌奎案改判“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并大声疾呼“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

  如果剥离具体的案子,田副院长的观点及理念正确得让人无话可说。但是,具体到李昌奎杀人案,田的表态显然过于“超前”,既脱离了这一案件的实际,也脱离了司法应当秉承的基本精神。以司法应当完全忠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恰恰是司法的理性,而以“先进理念”作出“慎杀”判决,反而可能是一种非理性的冲动,对于司法和法律的伤害将是巨大的。

  司法应当是这个社会最为理性的部分,因此,田副院长关于“冷静”的言论,对于司法机关是为至理。但司法的冷静,其标杆在于法律,而不是一种理念。无论这种理念如何先进,也只有当其成为法律之后,才能成为司法的标杆。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体系里面,凭着“先进理念”而想把一个案件办成十年后的标杆和典型,完全曲解了司法冷静的真谛——以十年后的理念为现在的案件量刑,岂不谬哉!

  司法观念之争向来很多,对于死刑的存废或适用的收放程度,受各自教育程度、文化背景、社会地位等各方面的影响,向来众声喧哗而无定论。刑事政策固然提出了“慎杀”,但也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冷静。司法的冷静,正在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在司法过程中不对法律采取“添砖加瓦”的方式,不为个人的司法理念所左右,所思所虑,唯法是瞻。如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才能摒弃各自心中所向往的“理想国”,跳出理念之争。如此,国家法制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杆,而不是以个案为标杆。

  就死刑改革而言,其本身需要系统性操作。比如,目前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相比较,在惩罚性上并非一个合理的渐进,一个罪大恶极之人,如果免于一死,则可能十余年之后即可出狱。这种落差,注定了“慎杀”的另一面必须是“慎缓”,对罪大恶极之徒慎用死缓。民众并非嗜杀,若以此认定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则是给公众扣一顶大帽子,又开始冲动了。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廖德凯(四川)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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