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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岂能止步于“因公喝酒”?不给严格执法留下可乘之机

2011年5月26日 08:35 [ ] [打印]

  5月3日,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醉驾被挡获,当地公、检、法多次碰头后,却以其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为由,对是否追究刑责无法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罚单,处以行政处罚。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进一步追责。(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第三天,宿仁训即被查获醉驾行为,且证据确凿(血液酒精浓度已经超过了80mg/100ml),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立即实施拘捕并起诉。但直到今日,他却只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没有得到任何追究。

  这样的结果无疑令公众很难接受,凭啥大家醉驾都要刑拘,身为副局长的宿仁训就能逃避掉?其实,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常明确,只要符合醉驾条件就要刑拘,没有给任何人留有缺口。因此,公、检、法对宿仁训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认定,以及所谓“因公喝酒”的理由,都是与醉驾条件毫不相干的,更不能作为逃避法律追责的挡箭牌。

  目前,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三部门均对“醉驾入刑”执行作了表态。其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表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被追究刑责”,最高法院也通告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而公安部则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察院明确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醉驾案件一律起诉。最高法院态度虽不明朗,但并不影响法律执行。

  其实,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被追究刑责”,早有社会舆论强烈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是在为权贵醉驾行为开脱责任,是有选择性的执法。如今发生在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身上的事实,恰好成为这种观点的最佳注脚。“醉驾入刑”在公务员面前止步,刚性法律被故意弯曲。丹棱县公、检、法集体为宿仁训脱罪的做法,更是漠视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如果此次醉驾行为最终得不到刑责追究,就意味着法律被打开了缺口,成为只约束普通老百姓的条文。

  “醉驾入刑”实施后,确实震慑了醉驾行为,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率。但对其执行,也必须一视同仁才行。因此,对于“醉驾入刑”,各方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明确法律的严肃性,以杜绝某些“特权人士”钻空子的侥幸心理,不给严格执法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江德斌(台洲)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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