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在家门口的超市里买了一瓶绍兴的越江牌腐乳,回到家一看保质期是一年,可生产日期却是2081年9月11日,麻烦你们来看看……”近日,海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了家住海宁的韩先生打来的投诉电话。
工商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后发现,韩先生手上拿的这瓶产自绍兴的越江牌腐乳外包装上果真清晰地印有“生产日期:2081年9月11日”的字样。执法人员又检查了店内货柜上同批次的腐乳,有11瓶都印有2081年生产。超市负责人表示,这些腐乳是前两天从桐乡的一家批发企业进来的,当时进了12瓶,一共就卖掉一瓶——就是韩先生手上的这一瓶,并且向检查人员出示了进货凭证和小店的台账。
那么问题是否出在厂家身上?工商人员于是拨打瓶身上所印的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马上进行核对,发现原来腐乳出厂的时候生产日期就已经标注错了。再仔细一检查,正是生产日期喷码机设定出错才使这瓶腐乳“早产”了70年。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虽然厂方解释称这批次腐乳保质期一年,目前仍在保质期内,质量没问题,但是由于生产日期喷码机标注错误使消费者无法获知真正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也就没什么意义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超市以每瓶腐乳零售价2元的价格接受韩某的退货并暂代这家绍兴的腐乳生产企业支付给韩某2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