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这条规定如果获得通过,珠三角“先行先试”将可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框架。
这次广东明确提出“先行先试”可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全国尚无先例。一定意义上讲,改革总免不了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如广东省一名官员所言,《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旨在解决改革创新与法制的关系,如果没有突破现行法制,就不是改革了”,“当改革与法规存在冲突时,以前都是先修改法规再实施改革,可是走程序复杂,所需时间很长,《条例草案》希望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这里的突破,就是指从以往“先修改法规再实施改革”变为“先实施改革再修改法规”,从“先买票后上车”变为“先上车后补票”。不突破现行法制就不是改革,突破现行法制又有违法之嫌,如何协调改革创新与法制的关系,既是一个应当加强认识、转变观念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需要在改革探索中认真解决的实践问题。
与一些地方“只做不说”、“先做后说”有所不同,广东的《条例草案》规定改革创新方案可以突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也体现了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尊重——要求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这样,虽然改革创新方案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冲突,但如果得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的批准,也就相当于获得了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同的合法性。如果能够做到这一步,说明改革创新在突破现行法制的同时,也在努力遵循现行法制的程序与规范,如此协调改革创新与法制的关系,就比以往那种“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成熟多了。
改革意味着对传统格局的突破。用邓小平的话说,“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试”就是要敢于尝试、试错,“闯”就是要勇往直前,“冒”就是要大胆突破,要有“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但另一方面,邓小平强调的是“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看得不那么准,看得不那么明确,还要不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呢?如果到时候“试”出了问题,“闯”出了麻烦,改革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改革者无须承担责任,就意味着他们的实践缺乏监督制约;而如果他们必须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将需要改革创新的动力和“冒”的勇气。
两相权衡,在改革的年代,还是要为改革者创造宽容、宽松的环境,甚至赋予他们一些必要的免责权,鼓励他们在改革创新上取得突破。广东的《条例草案》规定改革创新方案可以突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