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项不能少 我市出台政策支持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2010年10月7日 07:25
残疾人就业一直是各级政府机关关注的一项工作,日前,市政府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就福利企业税费减免、残疾职工社保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收入不得低于980元的嘉兴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对许多残疾职工来说,这是一条令人振奋的消息。根据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凡享受《意见》补贴或奖励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残疾职工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是在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嘉兴实际情况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而提高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在嘉兴的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较多的单位,也可参照执行《意见》各项政策。
一组数据显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对福利企业支持力度减少等因素影响,到去年底,我市福利企业仅剩329家,比1997年减少了554家,残疾职工安置人数也比1997年底的18408人减少了5069人。“福利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加大对福利企业扶持力度,对增加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这名负责人表示。
根据《意见》,对吸纳嘉兴户籍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除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外,超比例安置本地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部分,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得到奖励。除此,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电力与自来水使用等方面得到减免。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的福利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将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杨秀娟 通讯员 陈福生
编辑:
吴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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