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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经济补偿?

2014年9月1日 08:51 [ ] [打印]

    “男主外,养家糊口;女主内,成为全职太太。”当遇到离婚二字时,这种看似明确的“分工”却使案件显得更为复杂。因为感情破裂,市民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妻子梁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却提出要求家务经济补偿。

  全职太太:

  照顾家庭没有功劳有苦劳

  1998年,华先生与梁女士经人介绍,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生子,两人的生活过得平静温馨。为了照顾家庭和刚刚出生的孩子,华先生动员妻子梁女士辞去了工作,并表示由自己来承担家里的一切开销。

  受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影响,梁女士也愿意扮演“贤内助”的角色。辞去工作后,梁女士就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料理家务。

  然而,由于华先生经常在外跑业务,时常不回家,久而久之,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外界的风言风语所打破。梁女士听说自己的丈夫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便找丈夫问个明白,华先生对此否认。但此后两人便经常为此而争吵,感情也在争吵中渐渐变淡。

  今年5月,华先生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对于丈夫离婚的要求,梁女士也表示同意,但梁女士提出,自己从结婚后,就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而没有出去工作。这10多年的付出,应该得到补偿。因此,她要求华先生给予自己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家从事劳动的家务补偿,每年补偿10000元。

  对梁女士提出的要求,华先生却坚决不同意。他表示,这些年来自己把所有的工资及奖金报酬,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法官:

  获得家务经济补偿有前提

  梁女士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在离婚案件中,全职太太如果要求家务经济补偿,该如何认定?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为了使家事劳动价值化、货币化,使家事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以体现公平合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作出了家务补偿的规定。获得家务经济补偿有一个前提,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归各自所有。只有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在开庭审理中,法院认为梁女士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是华先生与梁女士并没有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华先生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梁女士请求离婚时的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祁晨婷 通讯员 秀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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