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8月26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为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修改规划,另外还需要过公众这一关。
一些地方的官员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划“朝令夕改”沦为“鬼话”的现象并不罕见,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广州拟立法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发舆论关注。其中,媒体为之津津乐道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草案梳理整合了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四种具体情形,即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规定了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其实,无论是修改规划的门槛和条件,还是征求民意的程序设计,都并非广州市首创,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作为下位法的广州版条例草案基本上是参考《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样也能在《城乡规划法》中找到相应条款。
应该说,这部《城乡规划法》十分重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的修改”被专门列为一个章节,从编制机构进行评估、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到提出专题报告、编制修改方案,都有缜密的制度设计。当年法律出台伊始,公众对于其终结“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现象充满期待。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规划在一些地方依然像是一块“橡皮泥”,根据长官意志随意揉捏。
一言以蔽之,防止乱改规划,我们现在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反观现实,乱改规划的事情常见,却很少有人因此受到问责,法律的“罚则”几乎处于虚置状态。一些官员往往在其因为别的违法违纪行为落马后,擅自修改规划的问题才被媒体抖出来。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不懂常识,规划“疯狂又狂妄”,山顶挖大湖、江边修轻轨,人送绰号“规划之神”。遗憾的是,这些违背科学和常识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当事官员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