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大朗水霖学校初中部的学生日前向媒体报料,临近期末,学校要求班主任填表上报“班上最应该被开除学生”名单,每班4人,这些学生如果期末再犯事,就会被学校开除。对此,该校回应称,要求班主任上报的只是“差生”名单,以便于学校安排老师一对一辅导。
根据报道,对名单上的学生“采取的措施是不收下学期200元的预收费,让该生另找学校”,如此,该校所谓“一对一辅导”的回应显然是狡辩。这件事经过媒体曝光、舆论关注,可能最终不会有学生被开除,但是,类似的态度和做法存在于不少学校,“这些学习、纪律不好的学生会影响学校发展”,只要这种理念不改变,所谓“差生”被开除便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情。
每个班上报4名“最应该被开除学生”,酷似一种末位淘汰,也酷似一种指标管理,即使某个班没有所谓的“差生”,也要有4个学生被开除,显然,这是一种蛮不讲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朗水霖学校虽是一所民办学校,但这个规定对所有学校都适用,大朗水霖学校的做法明显违法。
《义务教育法》作此规定当然有其道理,让每个孩子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学校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学生“较差”而推卸。教育者眼中的学生,应该是一份责任而不是一件工具。工具用得不顺手可以丢掉,责任却不能想扔就扔,所以,义务教育没有“应该被开除的学生”。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笔者查询发现,大朗水霖学校的办学宗旨中,正好有“坚信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