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请你一定帮帮我。”2013年8月29日,徐某来到了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一边诉苦一边激动地留下了眼泪。待情绪稳定后,徐某坚定地说道:“我不想再忍了,这次我一定要和他离婚。”
徐某口中的他,便是和自己生活了20多年的张某。张某是湖北人,比徐某大两岁,两人同在嘉兴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当年,经人做媒,两人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子一女。
起初,日子过得顺风顺水,张某对徐某百依百顺的。可是好景不长,张某逐渐显露出性格暴躁的一面,且有酗酒恶习,常常借着酒劲对徐某发泄施暴。多年来,徐某念及一双儿女尚且年幼而默默忍受着。
2012年11月2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又一次挽起了袖子,重重地将拳头挥在了徐某的身上。徐某无力反抗,挨打之后打电话给北京的女儿哭诉。女儿帮着徐某报了警,但警察并未对张某作出处罚。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躯干和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已经无法继续工作了。之后,徐某便住到了儿子那儿,但张某依旧不依不饶,经常打电话威胁徐某,并扬言要杀了她,这让生性胆小懦弱的徐某惶惶不可终日。
几个月过去了,时间并没让张某冷静下来,骚扰依然在继续。徐某想,长期这样也不是办法,她暗自下决心,一定要和张某断绝关系,而且要断得干干净净。
于是,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便有了开头的一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徐某对日后的生活仍感到恐慌,担心张某会继续骚扰她。
法官在向派出所核实了徐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后向她释明,徐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也就是俗称的“人身保护令”,法院会依法保障徐某的人身安全。
2013年12月3日,徐某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经调查审核,12月10日,该院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张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该裁定书明确规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徐某及其子女。如果张某违反了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全期限为三个月,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至十二个月。据了解,这是嘉兴市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起诉之前、审理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应尽量向法院提供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或报警记录等证据以便法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