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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撞人后 为何被判有期徒刑?

2013年12月11日 16:34 [ ] [打印]

  2013年12月6日上午,秀洲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公诉时居然被定案为过失致人死亡。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有误,还是其中另有蹊跷?事情还得细细道来。

  2012年10月31日19时许,“110”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喂,我要报警!有电瓶车撞了老人,快来!”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名女子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死者姓沈,今年64岁,是从湖北老家来嘉兴帮儿子带小孩的。沈阿姨的儿子在嘉兴工作不错,又有小孙子承欢膝下,生活幸福美满。平日里,沈阿姨都有晚饭后和朋友一起散步的习惯,可没想到那天出门散步后,她被后方突然冒出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撞击倒地后,再没起来。

    12月6日,该起案件在秀洲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肇事者姓秋,是从四川来嘉兴打工的,家里有三个孩子,无经济能力赔偿受害人。检察机关认为秋某没有其他的过错,其是情节较轻的,依法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但考虑到其对被害人家属没有赔偿到位,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秀洲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为什么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最后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法官说法:

  经交警认定,肇事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秋某未按规定登记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确保安全行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应该是一起寻常的交通事故。但是,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发路段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办理。

    在此也提醒各位市民,在骑电动自行车的时候速度一定不要太快,也千万不要以为电动自行车就算撞到也不是大事故,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

来源: 秀洲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秀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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