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就是看到这个小区还有会所,感觉生活更加上档次才购买的。”小张这么说道。
2012年10月,秀洲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小张便是这业主委员会的一员。其实小区住着还是蛮舒服的,不过房产公司迟迟不肯交付物业用房却让小张他们苦恼不已。经过多次协调,房产公司说要把会所拿过来充抵物业用房。小张他们更加不乐意了。当年,这个会所着实提高了这个小区生活环境的档次,也提高了这个小区的价格,怎么能把会所当物业用房呢?这不是“一女二嫁”嘛!
于是,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把房产公司告上了秀洲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经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业主委员会无证据证明已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故对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予以驳回。
这是该院首次受理业主委员会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物业用房案件并裁定驳回。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有义务向业主委员会交付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作为特殊主体身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按章程履行相应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