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吴老板因生意需要扩大规模,租赁了沈老板的厂房,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一年17万元,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2011年底和2012年底,吴老板都按时支付了房租费。两年一晃就过去了,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沈老板找到吴老板,要求每年增加三万元的租金,但吴老板说生意不好做,只同意每年多付一万元。双方谈了几次没谈拢,一时半会沈老板也没找到其他人来接手,也就默认了吴老板继续使用他的厂房。
过了半年后,有人提出愿意出20万元租赁沈老板的厂房。2013年8月,沈老板在咨询了律师后,把吴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吴老板立即腾退并归还厂房,同时支付八个月的租金。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吴老板坚决不同意沈老板的要求,并拿出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辩解称虽然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应该按照之前的“老规矩”来办,房租要到年底才能支付。
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沈老板的诉讼主张,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吴老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向沈老板租赁的厂房并支付相应的房租。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解除后,吴老板应当清偿其所欠的债务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