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于2011年11月份购买了嘉兴一小区的住宅,总价为111万元。姜先生与房产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姜先生于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房款,于2012年12月15日前支付28万元房款,其余70%的房款由姜先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进行支付。
合同签订后,姜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5万元,接下来姜先生就准备办理商业贷款手续了。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产生了。姜先生向银行询问后发现,由于之前姜先生已经有一套住房,所以这次购买的房子已经是“二套房”,按照国家政策,姜先生对该套房屋的贷款比例仅为40%,而非之前和房产公司商定时的70%,这意味着姜先生还得自己掏出几十万元现金,这对于姜先生来说可是一笔大开支,已经远远超出姜先生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姜先生贷款的事情也就耽搁了,之后也一直没有支付余下部分的房款。
姜先生这边一直不支付房款,房产公司那边可急了,几次协商未果后,房产公司将姜先生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姜先生支付16万元违约金。
对此,姜先生十分生气,直言被房产公司给讹了。姜先生认为房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公司,应该清楚国家对于买房者的各项限制性规定,也应该清楚自己已经买过一套房。现在商业贷款部分只能占40%,但房产公司为了更好地销售房屋,在明知自己的需要商业贷款占70%的前提下,未明确告知自己相关房产政策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应该承担责任。姜先生同意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孰是孰非,一切静待秀洲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