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开了一个家庭作坊,常年为赵老板加工布匹。一来二去,两人合作时间长了关系就熟了,也就省下了签收送货单之类的繁琐手续,凭着诚信做生意,多年来也没出过什么岔子。谁曾想,这些年老沈的小作坊越做越大,手头的钱多了,自己也做起了布匹生意,不再给赵老板打下手了。老沈凭着自己精湛的技术,布匹不仅样式新颖而且质量过关,有些原本是赵老板的客户也到他这儿来买货了。赵老板气不过自己生意被抢,一怒扣下老沈的十几万元加工费,老沈要了好多次,赵老板就是不给。
这下让老沈傻眼了,赵老板翻脸不认人了,自己手上也没有个凭证,这没凭没据的到哪讲理也讲不通啊。于是,老沈决定自己制造证据,偷偷地拿着录音笔到赵老板那儿,跟赵老板又好好“理论”了一下,虽然没啥结果,但是好歹“证据”有了。随后,老沈拿着录音笔起诉到了秀洲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视听资料是八种证据之中的一种,但其作为证据被采纳必须有三个限制条件:即以合法手段取得、没有疑点、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满足了以上要素才具有证据资格。老沈私下录音,赵老板毫不知情,且欠款金额也是老沈本人说出的,明显带有诱导性,双方信息不对称,故该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没有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老沈这钱想要回来还是得有充分的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