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和孙先生婚前系自由恋爱,并与2000年登记结婚,儿子已经上三年级了,婚前及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二人感情都很好。但是,最近两三年孙先生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并越赌越大,甚至发展到借高利贷赌博,并在借条上写上蒋女士的名字作为担保人。后因没钱还款,长期躲债在外不敢回家。孙先生的父母拿出自己的二十多万元养老钱替儿子还债,但依然堵不住窟窿。债主没到年底就到家里来逼债,可怜的一家老小无法正常生活,吴女士无奈,遂于2012年12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跟孙先生离婚,小孩由她抚养。
在庭审调查中,承办法官询问吴女士,被告具体是什么时候离家出走的?有没有证据?吴女士不仅记不清丈夫的出走时间,也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官提醒,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向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告确已离家出走二年以上,这样法院才能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2013年1月25日,在原告吴女士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只能当庭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并于庭后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吴女士若想再次起诉离婚应回去收集证据材料,六个月后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