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今年36岁,是嘉兴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12年12月30日凌晨,吴某跟朋友喝了酒后驾驶轿车在嘉兴市友谊街一路段倒车时撞到了后面一辆面包车。车上坐着四五个人见车被撞了,准备报警,吴某怕自己酒后驾驶的情况被发现打算赔钱私了,最终双方协商决定由吴某赔偿2000元,此事了结。
对方拿了钱写了收条就开车离开了。这时,吴某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肯定被敲诈了,想把钱要回来,便心生一计。他打电话给朋友让其过来帮忙顶替,自己则打电话报警说是被敲诈。但在被询问时,吴某和朋友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只说收条是证据。警方通过收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找到了对方。这下,事情终于瞒不住了。经过测试,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而在2012年11月份,吴某因酒后驾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此吴某这次不仅醉酒驾驶还是无证驾驶。
2013年4月12日,秀洲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吴某表示自愿认罪。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且曾经酒驾,事后还找人顶替,应该从重处罚。据此,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