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会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是,也有人说到未做到。2013年1月7日,秀洲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子,被告人因醉酒后驾车上高速,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小王,1983年出生,台州人。2012年12月20日19时20分许,小王喝了酒后,驾车从高速公路白洋弯服务区出发欲回台州老家。后来发现开错了路,就在路边停了几分钟。可由于不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就继续往前开。渐渐的发现自己脑子不受控制了,后被执勤的高速交警在嘉兴东收费站拦了下来。
据执勤民警说,当他们发现小王的车时,他正驾驶车子缓慢前行,多次差点刮擦右边护栏。进入嘉兴东收费站后,他们上前询问,发现小王身上有酒味,就对他做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测试,酒精含量为5.45毫克/毫升。后经进一步检验,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0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2012年12月27日,秀洲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小王提起公诉。
庭审中,小王自愿认罪,当法官问他被查获时意识是否清醒时,他表示当时已经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了。
秀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当庭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