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嘉兴一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生意,并经常与同样经营旧货生意的马某等九人任意合伙做生意。2012年5月初,李某等十人得知嘉兴某酒店因改制需要将其店内的空调、餐桌等设备处理掉,经商议,以马某的名义将这些旧物品全部盘下,准备转手处理。5月20日,李某在拆除酒店大堂吊顶上的电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昏迷。在场人员当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李某出院,后经鉴定,他的伤已构成七级伤残。李某认为其系在处理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各个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均未果,遂将这九名合伙人全部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他的各项损失。马某等九人拿到诉状后,觉得很不服气,李某爬到高处去拆电线并不是他们让他去的,是他自己去拆的,因此摔下来的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而且事故发生后,马某他们已经将这笔生意的所有盈余全部用于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其他的赔偿费用了。那么,马某等合伙人应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贯彻公平原则就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中,原告李某与九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李某在履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马某等九人作为利益的享有者不仅应享有权利,而且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其他合伙人对此不进行合理补偿,而由李某一方承担,显然导致了双方的利益不均衡,权利义务不一致,有悖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故马某等九人应当补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补偿数额则根据损失情况、合伙的利益分配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故法院最终酌定九被告补偿原告李某物质性损失的70%。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