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恋人,两人打算结婚后便准备买房。后肖某以王某的名义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并支付了首付款29万余元。之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每月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可好景不长,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分手了,肖某想拿回那29万元,与王某商量着将房子卖了,王某虽表面同意卖房,实际上不仅领了房屋钥匙,还躲着肖某。无奈,肖某只能将昔日的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该套楼房归原告所有或给付原告买楼投资款29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坚称该套房子是原告肖某赠送给她的,却一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肖某购买楼房所投入的费用。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相对于本案,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较高,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婚约,但也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王某与肖某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生效,鉴于民法中公平原则应酌情返还。因考虑到该房产权手续办理为被告王某,其对房屋亦进行了装修等投入,且原告肖某亦同意按其付出折价返还,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