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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洗衣服无故丢失 店主按20倍洗涤费赔付

2012年10月15日 09:20 [ ] [打印]

     送洗衣服无故丢失,店主按20倍洗涤费用赔付。近日,秀洲区消保委新塍分委受理了一起送洗衣服丢失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今年6月3日,新塍镇的吴先生将价值1000元的某品牌西服送去当地洗衣店干洗。当时,说好洗衣费为12元。几天后,吴先生去取衣服时,店主未能在店中找到顾客的衣服,就说可能还没洗好,让他再过几天去拿。几次推托后,店主还是无法交还该件西服,吴先生于是向店方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了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吴先生向区消保委新塍分委求助,并出示了干洗衣物的凭证。消保工作人员找到该干洗店,干洗店店主却称西服于6月6日上午已被吴先生自己取走,不承认弄丢衣服。店主说,因为双方熟悉,当吴先生声称凭证没带时,还是将衣服给了吴先生。

  工作人员查阅了店家开具的单据存根,发现顾客未带票据来取衣物时一般都会在存根上签名,而这次上面却没有吴先生的签名。“店家从事经营活动,肯定会有很多熟客的,未能提供洗衣凭证的顾客来取衣物时,店家至少应让对方在存根上签名。从这一点上来讲,干洗店没有尽到应尽责任,从而造成了上述纠纷,店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工作人员协调,店主按照洗涤费用的20倍即240元予以赔偿。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赵建锋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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