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多元的机票,却只退我300多元,太不合理了吧?”前不久,顾先生在网上订了两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由于买错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还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经据理力争,顾先生最终拿到了机票价格20%的退款,不过他认为80%的退票手续费仍然不合理。
旅客在航班起飞前9天退票,并不影响机票再次出售,航空公司仍要收取80%的退票费,这分明是一种霸王做派。然而,这种霸王做派并非始于今日,亦非东方航空一家所为。据报道,各航空公司5折(含)以下机票退票费普遍在30%以上,最高的达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规定,4.5折以下的特价机票不予退票。
各航空公司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理由均是低折扣机票已经做了让利优惠。这个理由其实很搞笑——不管你的让利幅度有多大,旅客既然退票,就意味着他不去享受这种让利,你的让利已与他无关,又岂能作为向他收取高额费用的理由?何况,无论买票还是退票,两次交易均与机票原价无关,因此退票费率也应与机票折扣幅度无关。实际上,航空公司收取高额退票费,主要是为了防止票务公司囤积低价票。显然,囤票是票务公司的问题,是航空公司与票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他们却将之转嫁到旅客头上,何其不讲理!
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此前,火车票退票费一律按20%上限收取,引得民怨沸腾,从去年9月25日起,火车票退票费率终于下调为5%。但在民航领域,机票不仅没有“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反而大大突破20%的上限,乃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的钱财,而这样的霸王条款已经畅通无阻地实行了多年!
确实有个别较劲的旅客。去年2月,北京市民王劲松购买了东方航空一张打折机票,因故提前数天退票时,被收取80%的退票费,510元的票款缩水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东航告上法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80%的退票费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判东航败诉。
可是,王先生只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东航及其他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岿然不动——你若有时间、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钱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钱还给你;你若懒得折腾自认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这正是霸王条款所奉行的侵权策略。
那么,监管者在哪里?旅客的抱怨、投诉、起诉为何没能引起监管者的注意?航空公司的霸王退票费明显不合理,公然违规,肆意侵犯旅客权益,监管部门该管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