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在现有食品安全困境之下,国务院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是对政府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性明确。承认政府监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是当前解决食品安全危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当然,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还只是政府责任和决心的宣示,如何将责任和决心落到实处,确保5年内“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厘清。
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在目前考核项目繁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以此而言,在食品安全纳入绩效考核的大方向下,还需有细化的责任落实机制,只有责任划分到人,政策效力才能不折不扣地发挥作用。
基于目前政府绩效考核的现状,考核权力严格从属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序列,使得考核带有某种封闭性的特点,问责力度容易在权力内部被消解。鉴于此,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公众、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从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地方政府囿于自身形象,往往对问题进行习惯性隐瞒,纳入绩效考核以后,这种现象或会趋于严重。所以,强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倒逼问题的公开化,也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
此外,国务院印发的上述决定,还强调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予以严打,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引入司法力量,对于遏制市场乱象无疑有着积极作用,但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绩效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在权责的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监管漏洞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