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可享受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有41名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可参照劳模的医疗待遇。“通知”还要求,各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工作。
好人应有好报,这是人们的一个朴素观念,理由在于,好人有了好报,才会激励更多的人在遇到他人受伤害时挺身而出,好人有了好报,才不至于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然而,在人们对“好人应有好报”达成共识的时候,究竟该“拿什么回报好人”却成为颇具争议的话题。之前,某地曾出台“见义勇为者子女高考可加分”的政策,有人议论说,见义勇为者的义举和他的子女没有关系,为子女高考加分让人想不通。还有些地方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货币奖励,各地金额各不相同,不少人热议,将见义勇为行为“明码标价”是对好人的侮辱,难道能用金钱衡量见义勇为者做好事的分量吗?这种争议说明,如何回报好人是一件颇费劲的事情。
从“好人应有好报”的缘由出发,或可理清些许头绪。第一层面,“好人有好报”的示范意义,可激励更多好人涌现,修复失范的社会道德,纠偏“好人吃亏”、“路见不平不要吼”的大众心理。第二层面,“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意义,在于见义勇为者不会因做了好事反而碰一鼻子灰,破坏了自身的正常生活。从这个视角来看,对好人的回报,应先立足于后者,后者解决好了,更会凸显示范的意义。此次“通知”的重要之处在于,从制度层面首先保障了见义勇为者最基础的问题。某一刻,见义勇为者是英雄,此刻过后,他可能是“伤者”,或者因拮据而无法就医,如何回归以往正常的生活是最重要的事情。保障了见义勇为者最基础的需要后,再奖励多少钱,或给予锦上添花的政策优待,则属于示范层面的意义,不是那么紧迫,可因事因地对待。
见义勇为是一种力量,善待好人更是一种力量。如今为见义勇为者所作制度上的补充保障,定会让我们这个社会道德力量的主流更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