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律师权项不受影响
南方都市报:尽管现在律师的辩护权延伸扩展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也有法律的咨询权和帮助权,有了调查权和委托调查权,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了。但草案虽然规定了会见不受监听,但后来又列举了一些条件,要经检察机关许可。很多律师担心在实际操作层面,检察机关可能将一般的刑事案件也列为恐怖犯罪,这样就使得律师很被动,会见权都得不到落实。
樊崇义:草案意见稿列出了四种犯罪类型: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犯罪和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案件,现在律师担忧把不是这类案件的也列入到这类案件,比如扩大了恐怖犯罪,扩大了黑社会犯罪的解释,这个担忧是有必要的。但检察机关这么做是违法的。这次修正案草案对职业保障条款对律师权利保障做了清楚的规定,律师有权进行申诉控告。第114条有明确规定,还列举了五六种情况,其中有一个主要的情况叫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诉和控告,相应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这一条很重要,可是大家都没有注意到。
南方都市报:律师法规定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件材料。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可以查阅和指控有关的案卷材料。这个和“指控有关的案卷材料”,什么是“有关”是检察官界定的。这可能会用一种合法的手段剥夺律师看大部分甚至核心的卷宗材料,而不利于被告方。对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律师来说,职业要求他恰好要看的是不利于指控的案卷材料有利于检方指控的材料,他并不关心。
樊崇义:新律师法规定的叫“案卷材料”。什么叫“案卷材料”?案卷材料既有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又有和犯罪嫌疑人无关的材料,既有有罪的材料又有无罪的材料,既有诉讼文书又有案件事实,那就多了。后来在讨论过程汇总中,大家觉得这一个概念含糊不清,面非常大,后来就改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个“事实材料”由检方来界定,我理解律师可能认为面窄了点,担心阅卷权被虚置。这次公布的草案,一方面听听各方面意见;另一方面在律师的阅卷这个问题上,可以制定一些细则,对关于“被指控的犯罪材料”做一个详细的界定。和疑犯有关的不光是被指控的材料,还有检察机关收集到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是不是也应该给律师查看,可以进一步讨论。
南方都市报:有律师建议,应修改现在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因为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案等,已使刑辩律师成了最危险的职业。这条“伪证罪”的条款就像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樊崇义:这个条款讨论多次,我印象非常深刻。不光是李庄案这些案子,律师的帮助权,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务职责和伪证的界限有些含糊不清。伪造证据这个好说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什么叫“威胁”?什么叫“诱证”?比如说律师问被告人,某日有没有做什么?这叫不叫诱供?这完全是可以采用的询问方法。这一条确实是很模糊的,需要修订或界定清楚。
重大、复杂案件拘捕才可延时
南方都市报:修正案草案将传唤拘传时间从现在的12小时改为24小时,有人认为是回到了1996年修改前,时光倒流。
樊崇义:拘传和传唤时间仍然在116条规定不得超过12个小时,但对重大、复杂案件,不光传唤还要拘留逮捕你,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而且在这24个小时内要保证疑犯有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不得连续传唤,连续拘传,连续审讯,这个规定得很具体,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拘传时间都改为24小时了。只对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尚需拘捕的才延长至24小时。
南方都市报:还有个关于秘密侦查的问题,大家就担心这种侦查手段会不会滥用,侵犯隐私权。
樊崇义:增加这个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条款是有必要的。这也是全球通用的做法,但也是非常慎重的。第一,适用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还不能使用,只有公安机关能使用;第二,范围作了限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不是一般的案件适用,只有大案要案适用。第三关于严格批准手续,只是说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个严格批准将来可以细化,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批准权限,是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还是必要的案件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类似司法审查的程序,将来可有一个执行细则。并不是说县公安局长批准就行了,这是胡乱猜测。
而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这次的草案149条又特别给予了规定。对这种侦查措施要保密,收集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的隐私都应当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应当立即销毁。还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到的资料只能用于对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做其他用途。最后还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技术侦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并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关于保密、销毁以及材料使用等问题都做了规定,这种侦查手段的主体有限,范围有限,使用的方法有限,对保障隐私权也有规定,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