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副局长夏兴华日前表示,延误超过2小时的航班,空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飞机起飞,并确保已关舱门的航班在30分钟内起飞。
延误已成民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乘客从愤怒转而麻木。民航局官员出面支招,公众在表示些许欣慰的同时,更多的是担忧这一纸规定能否真正缓解航班频繁延误的困局。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确保已关舱门的航班在30分钟内起飞”的限时政策,不仅公众对此政策持怀疑态度,就连航空公司也担心“30分钟内起飞”不具备可行性。为何公众对“关舱时间”如此敏感?因为“关舱时间”和航班延误时间有着莫大关系。民航局2004年出台有关航班延误的补偿方案后,航班延误已经成为乘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焦点之一。近年来,民航局重拳整治航班延误,甚至将航线的航权与航班延误率直接挂钩。正是由于乘客和民航管理方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高压”态度,航空公司才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航班延误,其中准点关闭舱门就是规避方式之一。对于航空公司而言,飞机什么时候起飞不重要,只要准点关闭舱门,即便乘客在飞机上等候再长时间,航空公司也无须承担延误赔偿的责任。
这样的“霸王条款”无疑侵犯了乘客的索赔权利。民航局现在要求航空公司在关闭舱门后30分钟内必须起飞,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维护乘客的权利,但乘客也清楚,飞机什么时候起飞,航空公司也没有完全的决定权。至于为何必须关舱门,在航空公司看来是“无奈之举”,如果舱门未关闭,塔台就不允许飞机进入流控队列,从而造成进一步的延误。但是,在国外,飞机进入排队队列是允许开着舱门的,在这个问题上航空公司是被管理方。另外,航空公司认为登机关舱后就不应再算作航班延误,因为“相比让旅客在候机楼等待,这种方式更加消耗成本,因为发动机在不停地工作”。
航空公司总是有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有些是公众能理解的,有些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仅仅凭借一句“确保已关舱门的航班在30分钟内起飞”的限时政策,恐怕远远不能缓解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在航空公司与空管部门博弈的时候,乘客不能成为“牺牲品”。
既然“30分钟内起飞”有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倒不如直接明确飞机延误时间的起始标准,明确航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很多国家完全以飞机起飞时间为准来判断飞机是否延误,民航局若真心实意维护乘客的权利,何不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呢?飞机明明不能按时起飞,却非要将乘客关进机舱受罪,营造这样的虚假正点率,实在让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