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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时代变迁的晴雨表 明晰规则让婚姻家庭关系更和谐

2011年8月15日 08:11 [ ] [打印]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婚姻中的强势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也有网友认为,新解释或能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由首选“富二代”变成选择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婚姻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和2003年出台两个婚姻法解释之后,专门针对婚姻法适用出台的第三个司法解释。三部司法解释相互结合,织密了婚姻家庭的法律网,让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曾于去年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婚后父母购房属子女个人财产这一条款最终被保留,是兼顾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的结果。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不少人特别是女性对这一条款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它与中国传统婚姻习俗冲突太大,会让她们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而且容易丧失家庭归属感,影响夫妻感情。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是亲情、财产与社会地位的统一体,在财富贫乏年代即使离婚也不涉及巨额的财产分配,财产矛盾并不突出。现代社会完全不同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家庭财富及独生子女的增多,使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状况有了很大差别,于是在财富属性与婚姻稳定性之间就出现了尖锐矛盾,当遭遇婚姻危机时,财富归属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成为纠纷和争议的焦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地处理“清官难断”之家务事,这既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唯一的办法就是最大限度地细化婚姻法的规范,明晰婚姻家庭规则,分清婚姻家庭各方权利义务,正所谓“先明后不争”,而绝不能“难得糊涂”,否则后患无穷。

  必须指出,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考虑到她们承担的传宗接代任务,以及十月怀胎和哺育子女对自身发展的影响,特别要考虑到在已经固化为传统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分担状况,绝不能单纯以工资及其他经济收入的多少来衡量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要合情合理地区分农村与城市的不同,充分照顾到广大农村地区“男方修房盖屋,女方穿衣吃饭”的风俗习惯,不能让农村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沦为“无产者”。不能让婚姻新法解释变为“男人的法律”和“城市人的法律”。

  婚姻家庭是时代变迁的晴雨表,时代的剧变必然引起婚姻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巨大变化。当前,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化远非终点,而是正在路上。因而,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也将随社会形势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李克杰(山东)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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