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根收紧,贷款日趋困难,民间借贷大大活跃起来。在缺少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很容易演化成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
据日前有关媒体报道,高利贷猖獗一时的江苏贫困县泗洪县,民间融资规模高达20亿元,放债月息高达10%至30%。在如此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有钱的人从银行里拿出钱来放贷,没有钱的人借钱放贷,原来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停工“转业”,一心从事放贷活动。在利欲熏心的浪潮下,很多公职人员也加入到放高利贷的行列中。一些获得高额回报的放贷人员,短时间内成了暴发户,很多人买了高档轿车,放高利贷最密集的泗洪县石集乡,一下子成了“宝马乡”。
然而好景不长,当借贷资金链在一个环节上断裂,便一毁俱毁,出现崩盘,有的挟资潜逃,有的因还不出本息玩起了人间蒸发的把戏,有的为追讨欠款不惜铤而走险去绑架人质,甚至开车围追堵截逃债者闹出了人命官司。由放高利贷引起的种种不安定因素,给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冲击。泗洪县的教训向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民间借贷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否则后患无穷。
没有法律约束的民间借贷行为,必然乱象环生。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民间借贷行为,什么是放高利贷行为。这次泗洪县司法系统在整顿放贷行为时,本来拘捕了一批人,但后来最高法在作司法解释时称,凡没有公开宣传和组织放贷行为的,不作为违法。县里只得把拘捕的一批人释放了。但这种解释依据什么法律?是针对眼前的经济形势作出的权宜之计还是可作长期有效的法律条文?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应有法定界限。从目前一些案例中得悉,有些地方法院把民间借贷的利率界定在高出银行的3至5倍认定不违法。也就是说,目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如果为3.5%的话,民间借贷年利率应控制在10.5%至17.5%之间,而泗洪县放贷月息就高达10%至30%。有法可依必须确定合理合法的借贷利率,如此才能界定是合法还是违法,该保护还是该打击。
另外,必须严格借贷法定程序。现在民间借贷之所以纠纷多,与手续不全、缺少严格程序密切相关。各地司法系统应制定统一的借贷书面协议,规定必须的法定要素,杜绝无赁无据、草率从事的做法,力求规范、严格、缜密,确保民间借贷在法律框架内健康运行。